抵押担保登记步骤是什么?
1. 申请:第一,抵押人和债权人(一般是贷款人)需要签订抵押合同,然后向有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合同等。
2. 审察: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假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将进入下一步。
3. 登记: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抵押登记,记录抵押物信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信息、抵押期限等内容。
4. 公示:登记完成后,一般会进行公示,让公众知道该抵押状况,预防重复抵押。
这一步骤主要依据《中国民法典》、《中国物权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的价值怎么样确定?
抵押物的价值确定主要涉及到国内的《物权法》、《担保法》与有关司法讲解。在法律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公允价值原则:抵押物的价值应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准,即在公平买卖中,知情且无重压的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价格。
2. 专业评估原则:一般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职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法律限制原则:法律规定了抵押物的价值不可以超越债务的金额,不然超出部分无效。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预防过度抵押。
4. 时间性原则:抵押物的价值或许会随时间变化,因此在设定抵押时和达成抵押权时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1.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设定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约:(五)抵押财产的名字、数目、水平、情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用权归属;(六)担保的范围;(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 《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第三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抵押财产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没办法确定的,视为被担保的是全部债权。”
以上规定均涉及到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和处置方法。
什么财产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物?
依据《中国民法典》和《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担保物主如果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达成。这类财产可以包含:
1. 不动产:如土地用权、房子所有权等。这是最容易见到的抵押物,由于其价值稳定且易于评估。
2. 动产:包含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等。动产抵押在企业贷款中较为容易见到。
3. 权利财产:如应收账款、股权、常识产权等。这类无形资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也可以设定抵押。
4.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并不是所有些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比如,生活必需的住宅(在国内,法律规定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公共设施、禁止流通的物品、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的财产等,都不可以作为抵押物。
1.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用权;海域用权;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法规明确了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财产范围,同时也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行使和达成等有关事情。
抵押担保登记是一个法定程序,对于保障债权达成和维护市场买卖秩序具备要紧意义。在实质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忙,以确保所有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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